问答题
1980年3月,赵明(男)与李敏(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赵秀(1982年出生)和一个儿子--赵林(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赵明与李敏在一起车祸中丧生。由于李敏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农村生活困难,所以赵秀和赵林的抚养只能由赵明的父亲赵荣昌承担起来。但是赵荣昌重男轻女,不愿承担赵秀的抚养工作,无奈之下,赵秀只能由李敏的姐姐抚养。2005年,赵荣昌因中风,长期卧床不起.对赵林已经无力抚养。此时,赵秀因为头脑灵活,做起了服装生意,生活富裕。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利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林可否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
(2)如果赵荣昌要求赵秀承担赡养义务,赵秀能否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
【正确答案】 (1) 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如下: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弟、妹未成年。本案中,赵秀生活富裕,有负担能力;赵秀、赵林的父母已经死亡;同时赵林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完全符合法定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所以,赵林可以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
(2) 不能。根据《婚姻法》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一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案中,赵秀生活富裕,有负担能力,同时赵荣昌的儿子(即赵秀和赵林的父亲)已经死亡。虽然赵荣昌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抚养赵秀,但是孙子女依靠祖父母抚养长大并不是孙子女对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所以,赵秀不能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承担对赵荣昌的赡养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