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被告人孙某因盗窃一案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读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的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孙某便当场要求公诉人回避,原因是“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是人户盗窃的方式窃得财物的,与实际不符”。审判长当庭立即驳回了孙某的回避申请,孙某不服,要求合议庭复议,审判长告知其不得申请复议,又予以拒绝,继续开庭审判,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据此分析下列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回避的法定程序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题中,被告人孙某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情形,故应当当庭驳回。因此,AB两选项最后的处理方法均错误,AB两项符合题意。因为对于法庭的驳回决定不得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也符合题意,D选项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