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5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对第三人可以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条件。但是,根据上述规定第63条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法院要求履行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成立及其后果的规定。再者,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清偿能力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根据以上分析,案外人丙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相关规定,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选项C是正确的;D选项的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于法无据,是错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