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种数量看,现阶段适用死刑的案件为数不少。因此,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程序保障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鉴于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从慎用死刑的目的出发,有学者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废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有两条思路可供选择:
(1) 保留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鉴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它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思想,对于正确适用死刑,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可以保留的。基于这一程序并不完备的现状,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死刑的报请复核及复核的相关程序制度,以实现控制死刑的目标。
(2) 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监督的一种程序,它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是权力型程序。由于它没有权利主体的参与,其价值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为此,可以考虑设立权利型程序,调动诉讼双方主要是辩护方的主动性,为其增加寻求救济的机会,从而加强权利保护。具体设想是在取消死刑复核程序的同时,规定死刑案件(不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诉讼原则的例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死刑案件,因而实行三审终审制,被告人就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最高审判机关得到救济的机会,同样可以实现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最终目的。我们试对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作如下具体设计:1)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强制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权不得放弃。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既增加一次检验把关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又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奠定了基础。2)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抗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抗诉可仅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采行“告什么理什么”的原则,未对事实提出异议的,仅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再审查事实;被告人不需出庭,但应听取辩护人、检察人员的意见。上诉、抗诉也可以就事实问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此时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增加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机会,并且将主动权赋予被告人,有利于其对判决发表意见,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由于死刑案件数量有限,并已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三审,相比于死刑复核程序不会增加其工作负担;相反,却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有利于审理有效率地进行,切实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