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2017年一专一40题,2017年一法专一第2题)
单选题 3.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2017年一专一39,2017年一法专一19)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甲通过约定,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从乙村的水库取水,是通过约定有偿的方式,提高甲村使用土地的效益,故是典型的地役权,故A正确。相邻权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无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行为,租赁权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不存在权利登记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获得的权利,故BCD均错误。
单选题 4.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所谓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在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才适用。本案中甲将A地包给丙,丙又将其中的部分包给丁,均是权利人发生的变动,此时,无论是否进行了地役权的登记,所有权利人均可以享有地役权,故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