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某县食品卫生检验所为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发出公告,要求辖区内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不允许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告发出后,食品卫生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对各个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王某经营的乐府餐厅时,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的操作人员均未戴帽子,且餐厅内有苍蝇,备用餐具中有的有油腻。该县食品卫生检验局遂对王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以处罚过重、适用法律不当,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法院应否受理该案?
【正确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则上不能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原告王某违法事实清楚,被告也拥有相应的职权。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也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幅度内,至于具体处罚多少,那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法院不应予以干涉。因此,应该维持食品卫生检疫所的处罚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