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1999年6月,甲公司与乙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组织甲公司职工到某东南亚国家进行7日游活动,时间是7月20日至7月26日。协议中包括了乙旅行社代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7月20日乙旅行社将该旅游团被保险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加盖公章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加盖业务章后又传真给了乙旅行社。但是,直到8月7日乙旅行社才向保险公司拨付保险费。顾某是甲公司的职工,参加这次的旅行团。7月24日,顾某在游览某景点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旅行社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费是在顾某死后才收到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遂诉至法院。经查,保险公司与乙旅行社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乙旅行社代理旅游保险,保险费应当在次月5日前按月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乙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团出发前将被保险人名单及有关事项等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传真后,加盖业务公章传真给乙旅行社,以此作为投保凭证。保险公司每月以传真资料为依据向旅行社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代理手续费。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甲公司、乙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关系。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第一,保险公司与乙旅行社之间存在代理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根据该协议,乙旅行社的身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并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乙旅行社并无上述手续,因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第二,代理协议虽然无效,但是乙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行为是有效的。在这个旅游意外保险关系中.旅行社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游客。第三,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险费实际收取的时间作为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乙旅行社将被保险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加盖公章传真给保险公司的行为就是提出保险要约;保险公司加盖业务章后传真给乙旅行社的行为就是表示其同意承保,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于双方没有对合同生效作出特殊约定,则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费给付时间只是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结算协议问题,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