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针对赵某提出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赵某对驳叫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专利申请的复审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依照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选项A正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选项B中的修改不属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选项C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1.引言:“……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3审查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