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5年5月,美国A公司买入中国进出口贸易B公司纺织品一批。A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美国的M银行,通知行为美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7月25日.B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中国内地以汽车转火车托运到香港,再转海船运往目的港新奥尔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7月27日,B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8月1日,C分行向B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B公司,单据遭开证行M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1) 提单中没有显示“已装船”字样;(2) 保险证书中的车牌“CE609”与其他单据不同。基于此,M银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B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B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1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B公司,B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B公司所交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首先,对于第一个不符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则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则不必表明。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须表明“已装船”。其次,对于第二个不符点,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号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条款体现了国际信用证业务中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在实践中,什么情形下构成单证不符或者单单不符常常发生争议。总结近年来审理信用证案件的情况,基本上采用“严格相符”的原则。但是,审单中采用“严格相符”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求单证、单单一字不差。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信用证表面上的不相符,是否导致单证之间和单据之间产生歧义。本案中运输车辆牌号在保险证书中是“CE609”,而在其他单据中却不同,虽然仅是号码的不同,但有可能是两辆不同的车,因此构成“单单不符”。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兑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B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议付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承兑、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