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样。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正确答案】[分析]
   开证行不能拒付。
   理由如下:UCP600规定:  “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如仍寄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完全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完全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业务,并有权凭符合它要求的单据进行议付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能借口“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