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以后,享有死刑复核最终决定权的是( )。
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南北朝时主要规定,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死刑复奏制度为隋唐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为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