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C、D、E五人共同成立星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生如下事件:
2014年6月,A在公司经理F的协助下,以公司的名义和朋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014年7月,B经过评估的出资——吴道子真迹画卷,因市场风云突变,价格跳水,原作价10万元,目前市场价格仅5万元;
2014年8月,公司引进国外知名品牌再在百货公司设专柜,赚了3000万;
2015年1月,因C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分配其2014年度利润;
2015年2月,D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G对此知道;
经查,在公司成立前,H为人低调,与E订立合同,约定由H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2015年4月,E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K。
[问题]
问答题 如何认定A的行为?A与F应如何向公司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的行为属于股东抽逃出资。A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F协助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生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司请求B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正确答案】不应当支持。B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B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司股东会是否可以决议对C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正确答案】可以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司请求D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G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H与名义出资人E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E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合同有效,转让行为有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即使E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股权善意取得规定下,E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