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0日,由于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作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张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因给孩子治病需要筹备大量资金,公司鉴于张某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决定对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为该借款提供质押。由于张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赢利,但为了公司的扩大经营,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王某和赵某强烈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权。
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10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进行结算。于是,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为收款人,丰联公司为付款人,出票后两个月付款的汇票。经查,丰联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给了丙,丙又将票据背书给了丁,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丁取得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丰联公司提示承兑,丰联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收货后,同意承兑”。经查,票据上还有钱某作为保证人,但是仅有“保证”的字样、钱某的签章与住所,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2006年1月9日,因甲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判断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现有资产已经不能足以偿还全部债权,其最大的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经查,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月2日,共欠银行2300万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抵押,厂房经拍卖作价2000万元;2006年3月16日,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组织了破产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曾于2004年2月租赁了兴华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另查明,良友公司拥有甲公司普通债权60万元,良友公司尚欠甲公司30万元材料费。破产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良友公司要求抵消债务,破产管理人查明该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问题:

1.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先请求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召集和主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第106条和第104条的相关规定,不能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而且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向股东提供借款,也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不符合《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情形。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要求丰联公司付款,因为丰联公司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追索前手甲公司、乙公司、丁,不能追索丙,因为丙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
(2)可以追索保证人钱某,钱某的保证合法有效,未记载保证日期,视为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视为甲为被保证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银行的2300万元债权中,其中2000万元可以通过行使别除权,从拍卖的厂房中优先受偿;剩下的300万元是破产债权,通过破产财产受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行使取回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抵消,可以抵消30万元债务,并于抵消后拥有30万元破产债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