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38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袁某在本案中是原告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不属于上述回避主体的范畴。因此,袁某无须回避,法院不应批准被告的回避申请。 选项B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第1、2款规定,袁某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席法庭,其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应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证据。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作为法定证据认定是在2015年新修订的《民诉法解释》首次规定,所以本题答案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与当时公布的答案不一致。 选项C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3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因此,被告可以对袁某进行询问。 选项D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袁某出庭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