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与康某因买卖一件玉器发生争议,赵向康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履行合同,交付玉器。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刘某称自己是该玉器的所有人,康某在刘某家里看到该玉器,说很喜欢,便借走把玩,康并非该玉器所有人,因而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刘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刘某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C项说法正确。AB说法错误。D项是明显的错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过他是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其参加诉讼的被告,他的诉求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他当然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法院将本诉讼和参加之诉合并成一个案件审理,他就当然是本案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