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授权员工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丙公司运输,十天内将大蒜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该批大蒜交给丙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于公司又签订以130万元价格专卖该批大蒜的合同。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70万元价格将该批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2010年4月8日,丙公司在运送大蒜的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问题: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专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专卖大蒜的合同都有效。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合同。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