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 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 但均 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