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保管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1)保管人的义务
   第一,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除非另有交易习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
   第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包括:其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应负的主要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尽相当的注意。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重大过失时,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人违反保管合同中的妥善保管义务,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第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能让第三人使用,但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的除外。
   第四,危险通知义务。所谓危险通知义务,指在出现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合同没有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因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
   (2)寄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就保管人因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寄托人应予以偿还。寄存人不履行支付保管费义务的,保管人可以对寄存的物品行使留置权。
   第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用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受到伤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寄存人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管物受到损失的,保管人仅须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