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
《泰始律》
《北齐律》
《北魏律》
《新律》
《泰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