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某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其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气门芯被撞掉,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四十余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数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正确答案】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法院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两当事人是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都有住所,可以适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人不同国籍或未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