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 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352” 号红木家具一套。 双方达成协议: 价款 8000元, 周某预付订金 4000 元, 甲公司保证 3 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 双方在“352” 号家具上作了标记。 当晚, 家具城失火, 该套家具被焚。 本案应如何处理? ( )
《民法通则》 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 第 142 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352” 号红木家具没有交付给周某, 家具城仍享有所有权, 所以其应负担家具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