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问答题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解析]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规则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乙公司对大蒜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约定,在法律也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大蒜的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丽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故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应当归甲所有。
问答题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出卖人一物二卖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本题中,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蒜交给丙公司,故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取得了大蒜的所有权。其于2010年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转卖大蒜的合同时,甲公司属于大蒜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蒜,其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从双方成立时即生效;另外,甲公司于4月7日与戊公司签订了转卖合同,因为甲公司在4月7日时尚未将大蒜交付给丁公司,故甲公司仍然属于大蒜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大蒜,故其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从双方成立时即生效。
问答题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答案解析】[解析]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原则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公司承担,交付后由甲公司承担。故首先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蒜交给丙公司后,乙公司不再承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知,本题中,4月1日丙公司运输大蒜,4月7日甲公司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属于出卖在途标的物,除甲、戊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自4月7日起由戊承担。
问答题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相对性
[解析] 合同相对性,又称为合同之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同时,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与戊公司亦签订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独立,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问答题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答案解析】[解析] 违约金请求权和定金请求权的竞合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知,本题中,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请求,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答案解析】[解析]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本题中,业务员张某仅具有采购大蒜的代理权,而没有采购绿豆的代理权,但是其自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订购绿豆的合同,恢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绿豆的买卖合同在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是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属于通过行为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追认,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问答题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答案解析】[解析]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丙公司并未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其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己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甲公司的追认或者丙订立合同后得处分权,但是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而丙亦未取得绿豆的处分权,故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
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答案解析】[解析] 善意取得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知,本题中,无权处分人丙擅自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而己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善意,而且绿豆也以合理的价格交付给了己公司,故己公司善意取得了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绿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