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为在某市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5年是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
(2)将境内一辆豪华房车出租给某婚庆公司婚礼拍摄使用,租赁期限1个月,取得含税租金4200元。
(3)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4)从境内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当年约翰回国探亲两次(均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2日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
(6)在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
(7)在某奢侈品店消费累计金额很高,取得该店给予的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价值500元;同时参加该店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的活动,抽中价值1000元的奖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约翰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______
约翰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他已在我国居住满五年,因此境内外全部所得均应在我国纳税。
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15000—4800)×30%-2755=7805(元)
外籍个人每年不超过两次的探亲费且经审核为合理部分、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 约翰取得的租赁所得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印花税,不考虑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约翰取得的租赁所得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不考虑印花税):
出租房车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由于约翰是自然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4200/(1+3%)×3%=122.33(元)
随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和附加=122.33×(7%+3%+2%)=14.68(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1+3%)-14.68]×(1-20%)×20%=650.08(元)。
3. 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10000]×20%=2800(元)。
4. 约翰取得的分红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约翰取得的分红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5. 约翰取得礼品和抽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销售直接相关,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带有额外和偶然性,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约翰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6. A文化创意公司(A企业)在甲国设立了分支机构B,在乙国设立了分支机构C,2015年度,A企业在我国境内所得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B所得12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C所得一100万元。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面对“走出去”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与Z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联系,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A企业乙国分支机构C的亏损如何进行弥补?有无弥补期限限制?
(2)A企业当年在境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3)如果A企业在丙国设立子公司D,拥有其45%的股份,该子公司D税后给A企业分红,A企业得到分红部分对应的D在丙国已纳企业所得税,可否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4)如果A企业在丙国设立的子公司D投资新办E公司(A的孙公司),拥有其40%的股份,该孙公司E税后给D企业分红,D企业又分配给A的部分对应的E已纳企业所得税,可否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
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得由该企业境内所得弥补,也不得由该企业来源于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A企业乙国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用乙国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由于A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C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作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A企业当年在境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20=420(万元)
(3)可以。A企业在丙国设立子公司D,拥有其45%的股份,符合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标准,该子公司D税后给A企业分红,A得到分红部分对应的D在丙国已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4)不可以。A企业对E公司(A的孙公司),间接拥有18%的股份(45%×40%=18%),达不到间接持股标准。税法规定的标准是: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该孙公司E已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为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