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 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 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 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 工资中扣减了 500 元, 李某提出异议。 对此争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 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 ) 第 6 条, A 正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47、 48 条规定, 500 元工资争议肯定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 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B 错误。 根据第 21 条, 乙区为合同履行地, 甲区为单位所在地, C 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 92 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35 条的规定,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