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是:______
  • A.杨某与某工厂于201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杨某在2012年8月10日辞职
  • B.万某是某酒店的服务员,由于认为在酒店工作的工资太低,万某2012年5月1日电话告知酒店经理自己1个月后辞职到另一家酒店工作
  • C.匡某是某工厂的修理工,匡某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厂按月支付匡某工资,但是匡某工作1个月后,工厂告知他工厂资金周转不开,要到下个月才能支付工资,匡某当即通知工厂负责人辞职
  • D.王某是某工厂的搬运工,某日工厂要求王某加班4个小时,王某当即通知工厂负责人辞职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A项显然正确。B项由于万某没有按照第37条的规定书面通知酒店,故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此条,C项显然正确。D选项中工厂虽要求王某加班,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所以不属于第32条规定的情形,王某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