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考点] 《德国民法典》
[解析]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梅特兰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所以,A项错误。19世纪初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各地区在民法使用上仍存在很大差异,人们渴望建立统一的国家。以自然法学派的蒂博为代表的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可见,B项错误。到了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但在历史法学派的内部却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论,前者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后者主张罗马法才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最终,潘德克顿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无误。
按照盖尤斯《法学阶梯》阐述的“三编制”体例设计的是《法国民法典》。另外,对于萨维尼的主张,请考生注意如下:
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 来的。 |
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 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
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 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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