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1月,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某报董事会批准到邻省开设分公司开拓业务,由其负责筹措分公司设立营运费用,并承诺在年内向总公司上交100万元利润。在实际操作中刘某背着原公司,由其自己及另外两个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与原公司商号相同的独立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又利用其仍担任原公司总经理的便利,故意迷糊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原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给其自己的公司,并通知原公司客户向新公司付款1000余万元。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相继追回600余万元。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只好转而寻求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大学2010年研) 请问: (1)刘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所规定的何种行为? (2)刘某的行为是违反了公司董事的勤勉注意义务还是忠实义务? (3)公司选择哪个诉由最为有利?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刘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同业竞争行为。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3)《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刘某设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并利用其仍担任原公司总经理的便利,将原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给其自己的公司,并通知原公司客户向新公司付款1000余万元。给原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归为公司所有,因此公司选择这一诉由最为有利,能够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