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4年7月28日,A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机械二室主任江某承接了东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镍块送样检验业务。2014年8月5日下午,A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载明检验类别为“委托送样检验”,并送达给东云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2011年8月6日,周某应江某的要求,使用其私自获取的电脑管理员密码,将存储于A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库中的检验报告类别由“委托送样检验”更改为“委托抽样检验”,增加了抽样地点“鑫缘茧丝绸集团融资质押仓库内”。鑫缘公司依据更改后的委托抽样检验报告,向东云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970万元。现查明,上述检验的镍块系镍合金与铁锭伪造而成,鑫缘公司因此被邹某等人骗得贷款人民币762万元。江某和周某二人如何定罪?______
  • A.徇私枉法罪
  • B.滥用职权罪
  • C.受贿罪
  • D.贪污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周某和江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明知江某违反检验报告更改的流程权限规定,仍受江某的指使,使用自己私自获取的电脑管理员密码,擅自进入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库中更改检验报告类别,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B项正确。材料中并没有说明接受财物及数额,因而依材料而言对二人行为不能定贪污、受贿罪。CD两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