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向墨西哥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五十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墨西哥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待我正本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随即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请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能成立。货物既然是在目的港被提货,则与二程船无关。第一承运人应该对此负责。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受让人便可以取得该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承运人的责任是向提单的持有人交货。即使是真正的收货人,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在提单运输方式下,承运人认单不认人。现船公司将货物交给了凭伪造提单提货的人,船公司理应对此负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