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赵某有两子甲和乙。 2011 年 4 月 10 日, 经赵某同意, 甲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 A 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为期 5 年的人寿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 同时约定, 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1 万元。 2012 年 10 月 赵某因病住院。 为筹集医疗费用, 在未经赵某同意的前提下, 甲将保险单质押给李某借款 5000 元。 2012 年 12 月 , 赵某医治无效死亡。 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 持保险单请求 A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1 万元。 同时, 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 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 为此, 乙诉至法院, 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

问答题

本案中的保险单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效。 因为保险法第 34 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李某应当将保险单返还给乙。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甲提出保险金 1 万元应作为赵某的遗产进行继承, 甲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没有法律依据,A 保险公司应当将将保险金支付给乙。 因为保险合同指定了乙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