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9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丙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乙于2019年2月1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
甲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乙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丙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进行交易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乙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该份合同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