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2月,某公司将自己单位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3个月后,该公司将一辆解放牌汽车转卖给个体户刘某,刘某付清车款后将车开走营运。双方均未讲该车保险一事,刘某驾驶车辆营运4个月后的一天,驾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车身和第三者责任经济损失近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由肇事车单位承担70/%的责任。经查,该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损失由原车主——被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随即向保险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赔偿。依据分述如下。
(1) 承保汽车的保险单已失效。首先是保险单有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批改后方为有效。该车已转让使用权,但未经保险人同意,属违约,合同失效。其次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某公司没有《保险法》规范行为,属违法,保险单失效。
(2) 保险单是为投保主体提供保障的,不是为财产提供保障。某公司将车转让给刘某,已收车款,刘某已获行使用权(未过户也可以这样理解),但不能获得保险保障。《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见,某公司的保险单是为本组织内的人员提供保障的,不能为刘某提供保障。
(3) 交通部门的裁定对保险单没有约束力,不能以交通部门的裁定要求保险人赔偿。交通部门的裁定是对非法买卖车辆行为的一种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