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已婚, 甲一直对乙颇有好感, 后甲乙二人达成一份协议: 若乙与甲同居, 则甲将自己的一辆标致207CC跑车送给乙。 此后不久甲乙二人便同居, 但乙向甲索要跑车时, 甲却表示拒绝。 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人民法院的哪个处理是合法的?
根据《民通意见》 的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 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婚姻法解释(二) 》 第1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 属于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