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李某、王某、张某及红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一联合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和红红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以及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可知,张某为有限合伙人,因此他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等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故张某和红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有权对李二成为联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一事项作出决定。C选项也是错的,尽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红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联合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刘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刘某不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联合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 7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