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四川)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租赁物一定为出租人所有,故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该10台机器出售给知情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的条件规定,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该10台机器的所有权,丙也就无权对该10台机器进行出租,甲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租赁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是丙和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丁公司返还甲公司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故B项说法正确,C、D两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