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 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种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通过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法院是“负责执行的法院”,而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法院是“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下,“负责执行的法院”仅指受托法院而不包括委托法院,而“人民法院”仅指委托法院。故本题中丙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应由委托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