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2年6月,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的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337万元,分5年分期偿还,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当日签订《抵押合同》。2013年5月,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丙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登记。
2013年5月8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当时,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已经超过8000万元)。2013年6月19日,丁公司取得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
2014年,甲公司拟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王某投资设立,两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上均存在明显的混同;丁公司为王某配偶投资设立,对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各项纠纷均知情。律师提出了两个诉讼方案:
(1)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
(2)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经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管理层协商,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正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均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对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甲公司未取得对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丙公司最终并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 ②甲公司取得对丙公司所有设备、其他财产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有关丙公司动产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只是未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有权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丁公司为王某配偶投资设立,属于丙公司的关联人,且对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各项纠纷均知情;其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阻断甲公司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配合办理资产抵押的权利,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公司有权主张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甲公司能否要求丁公司直接向其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不能要求丁公司直接向其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因为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的原所有权人是丙公司,甲公司并未取得所有权,无权要求丁公司向其返还。甲公司应当要求丁公司向丙公司返还,而后再向丙公司主张其根据《抵押合同》应享有的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①当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发生人格混同,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债务人。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在本题中,丙公司转让其资产时,仅国有土地使用权一项的市场价值就已经远超全部资产转让作价,显然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而丁公司又属于丙公司关联方,对纠纷知情,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对丙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如何处理?正在进行中的撤销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①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对丙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②正在进行中的撤销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等管理人接手后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乙公司尚未偿还债务,甲公司亦未能从抵押人、其他连带责任人处得到任何受偿,其仍然享有债权,可以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进行申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