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当年9月份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五证合一登记后,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子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正确吗 ?
业务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还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为什么 ?
业务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21年4月发生欠税20万元,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但其中有一项资产在2021年1月被设置了抵押权,现在抵押权人提出了异议,请问该项业务如何处理 ?
业务4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三家子公司,分立前,有100万元的欠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100万元税款,请问是否正确 ?
业务5集团所属某子公司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税务人员发现子公司对母公司内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交易价格,税务人员按同类价格进行了调整。请问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正确?
(2)应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不是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该项业务涉及从A县迁往B县,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应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不是变更税务登记。
(3)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则税款优先。在本例中,由于抵押权发生在2021年1月份,而欠税发生在4月份,抵押权在前,故税务机关不能对该设置抵押权的资产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他未设置担保债权的资产按规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可以告知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这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分摊问题。
(5)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纳税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