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票据债务人包括:(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责任承担问题。《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4条规定,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本题中甲作为出票人,乙、丁作为背书人,丙作为保证人均在票据上签章,因此均有责任承担债务。据此,本题各项全部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