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土地及其上下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使权利人获得土地的使用价值,从土地利用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和为其他活动提供空间场所,其作为一种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上的他物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而享有的物权。在国家或集体自行使用自己的土地时,自然无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但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混同时,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立即消灭,从而出现了特殊情况下所有权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
(2)内容上的限制性。
体现在:一方面,其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的支配并非全面、无期限的支配,而是受到法律和土地出让合同的限制。具体来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对标的土地的支配不仅在范围上限于对土地使用价值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也是有期限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期限的规定。对于国家划拨而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定,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方式设定固定的期限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方式作了规定,并对其使用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作限制。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设定条件上有严格的限制,没有期限限制并不意味着此种权利是永续存在的权利,一旦划拨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可能因国家收回而消灭,或者转化为普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受到期限限制。另一方面,其系因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思而设定,虽然基于使用权而产生、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但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3)土地用途上的特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有、集体土地。该土地的用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在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利人虽然可以在土地上种植树木、花卉,但这种行为只能是建造、保有建筑物的附属行为,而不能在土地上以耕作为目的来进行此种种植。由此也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4)权利本身的独立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基于所有权而产生,但是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存在。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与其说是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不如说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设定,并不因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而且其可以单独转让。再次,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同时消灭,但其是因自己的原因消灭而消灭的。另外,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负有义务,亦不应作为证明其具有从属性的理由。
(5)权能上的完备性。
正是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其并不依附于其他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特定的人身而可以独立存在。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具有完备性,其不仅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功能,而且权利人对权利本身得自由处分,可以依法转让、赠与、出资、抵押和继承。这就使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独立进入交易机制,成为市场流转的客体。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的情况下,通过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的土地市场。之所以如此,也正是基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物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机制的本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