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3,单)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由以上规定可见,关于公司分立合并的债权债务概括承担的意思有三方面:(1)公司分立后,原则上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如分立后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则按照协议执行,意思自治;(3)如分立后的公司自己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只具有内部效力即只约束协议人本身而对债权人无效也即不具有外部效力,但注意该协议本身并非无效。《公司法》第17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债务承担的协议是内部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如果该约定可以得到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则可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因此对债权人而言该协议并非当然有效,但其协议本身是有效的而非效力待定。A项正确,B、C、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