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马某(19岁)和李某(17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二人都不好学习。一日,马某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李某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心领神会,但故意不动声色,只装作不知情。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在二人离开时许某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大量电缆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几名巡逻的警察发现。警察偷偷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二人为了逃跑,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
问题:
问答题
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虽然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一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三人中仅马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而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在与马某和李某一同实施盗窃行为时只有15岁,按照《刑法》上述规定,盗窃行为不属于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与马某和李某二人的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时虽只有17岁,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了犯罪。同时,李某与马某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未满18周岁的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虽然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但能如实供述并且积极退赃的,情节轻微等,不认为是犯罪。
问答题
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首先,应当指出,按照前述《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夏某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则应视二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是否有共同故意,即犯意上的联络而定。如果二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没有犯意联络,而仅是以各自的行为同时伤害了同一个警察,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仅是构成所谓的“同时犯”;反之,若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二人之间有犯意联络,则构成共同犯罪。因题中未能明确交待这一点,所以应视情况而定。
问答题
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许某的行为之所以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以收购赃物罪论处,是因为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如果销赃前收购人与他人有通谋,他人作案后由收购人帮助销赃的,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犯,不属于收购赃物罪。
问答题
根据我国《刑法》,对李某和夏某分别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如上所述,李某和夏某分别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于李某和夏某,在处罚时均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答题
对马某的盗窃和打伤警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马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就本案情形而言,虽然马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但该行为并不是在盗窃的现场当场实施的,而是在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的销赃过程中实施的,故不应当按照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的转化罪名,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按照盗窃罪和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性质分别论处。那么,马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到底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呢?从表面来看,马某的伤害行为同时符合了这两个罪的特征,但其伤害行为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手段实施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处罚显较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轻,故马某的伤害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