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147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①语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②立法者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③体系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④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⑤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本题中法官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解释,结合整部《刑法》的规定进行,之所以将“假化肥”列入《刑法》第147条而不是第140条调整的范围,是因为前者较后者更为具体、明确地规定了这方面的问题。在整个刑法体系的范围内考查,适用前者更为妥当,就是采用了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