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出于不同的目的,可对法律规则作出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②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不同,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 a.强制性。义务性规则通常具有强行性,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具有强大的压力,违反义务性规则的主体常常要付出代价,即法律会作出否定性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否定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处罚或责令赔偿或补偿等。 b.必要性。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法的权威,义务性规则是必需的,没有义务性规则,社会将不存在。在法治社会,这种必要性还表现在,立法者确定一项义务性规则必须有“社会必要性”,即义务性规则的确立必须有这一规则要保护的更高的价值,否则就不得规定,因为义务性规则本身是一种负担,随意确定义务性规则本身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c.不利性。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对义务人却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克己”。规定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2)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所作的分类。 ①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例如,“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②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例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则里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均有很大的伸缩性,须解释才能适用。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②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例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构成性规则,这一机构的活动有赖于设立机构的组织性规则本身,没有相关组织的构成性规则,相关组织的活动是不可思议的。 (4)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所作的分类。 ①强行性规则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②依据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