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苦瓜茶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市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简称茶庄)代销苦瓜茶。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该茶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苦瓜茶的增值税税负将达到13/%。如果他们改变做法,将茶庄的一角柜台租赁给茶厂经营,则茶庄只需按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即可,而无须缴纳增值税。现比较如下:
方案一: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预计每年销售1000斤苦瓜茶。
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请根据以上资料做出相应的方案选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方案一: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1+3/%)×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81.55×(7/%+3/%)=128.155(元)
茶厂收益=1000×250÷(1+3/%)-728.155=242718.45-728.155=241990.29(元)
茶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400÷(1+13/%)×13/%=46017.70(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400÷(1+13/%)-1000×250]×5/%=103982.3×5/%=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7/%+3/%)=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5199.12-5121.68=93661.5(元)
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须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1+3/%)×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400÷(1+3/%)-103982.3-1165.05=283202.2(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5/%×(1+7/%+3/%)=5719.03(元)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