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所谓双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担保法》第35条虽然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未完全禁止双重抵押。与此相比,《物权法》则完全未就双重抵押进行限制,只规定了双重抵押时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上述规定可见,投资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应当优先得到实现。A、C项错误。《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所以甲公司的新建办公楼虽然可以同时拍卖,却不应当直接用于实现抵押权,B项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