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该中心的管辖权的条件中不包括:
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心的地位和机构设置。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及诉讼能力。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特权。有关豁免权主要是指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2)中心的管辖权。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下列条件:①对争端主体的要求。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如果双方同意,也受理具有缔约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控制的法律实体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故A说法正确。②争端性质。依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关于何谓“投资”和“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故B项说法正确。③主观要求。依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对于同意的形式,公约没规定,但实践中书面形式的种类主要有:a.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协议中的ICSID仲裁条款;b.争端当事方在争端发生之后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c.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规定同意将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争端发生后,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d.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CSID仲裁条款”;e.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ICSID机制。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这表明,双方实际上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由此可知D项说法不正确。(3)解决投资争端适用的法律。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另外,该条第3款又规定,尽管有前面这些规定,仲裁庭在争端双方同意时仍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4)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公约第53条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