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披露信息不实的责任承担人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