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七、
4月27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一文,其中规定:在严肃处理期(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从行政法角度谈谈你对“禁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规定的看法。
要求:
1.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2.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正确答案】一、深圳市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行政主体地位
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地位上也类似于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它们的制定源自于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因此,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法加以变通,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变通规定。其实类似经济特区法规地位的还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自治旗)的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制定,在地位上与地方性法规类似。但它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上位法的内容加以变通,并在本区域或本民族中优先适用变通规定。总结一下,这些立法文件之所以特殊,在于它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授权,对上位法作出变通,并在一定区域内优先适用这些变通规定。写到这儿,笔者又联想到宪法上的国家机构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篇,我国民族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由国务院批准。民族乡是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它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机关所拥有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需要注意的是这儿并不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上几个问题的分析,学生能够轻松的理清司法考试难点中的特区立法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权限,这样做到了既能看新闻,了解社会动态热点,又能寓学于乐,不亦乐乎!总之,笔者希望读者尤其是司法考试备考同学一定要学会发散思维,要学会联想,还要学会对比记忆,这样在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才会更加记得更牢、理解的更加深刻。
再回到这个案例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深圳市政府的一个局,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住房和建设局是一个行政机关。那么,谈到行政机关就不可避免的谈到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概念容易混淆。我们可以这样辨析: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组织,必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构是这个独立组织的一个分支,一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除非它获得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特别授权。典型的如公安局是一个行政机关,而公安局中的内设机构公安消防大队、公安交警大队或者派出机构——公安派『叶l所,则是行政机构。想到这儿,我们可以更深入的挖掘一下行政主体内涵,行政主体是独立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机构或组织。简而言之,判断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即权、责、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因为侵权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当然,我们还可以设想如果相对人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上哪儿复议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个留待读者去思考。
二、文件性质及上访权利
该案例中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这个文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定性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立法法》规定,规章以下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规章的制定程序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权限上应受严格限制,应仅限于执行以下事项:①上位法;②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③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显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文件不是执行上位法,也非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更非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它明显的剥夺了农民工上访的权利,是非法的和无效的,相对人不受其约束。上访是中国一种特殊的政治表达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根据上访的事件起因(理由)上访分为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但总的来说上访多是因问题在当地政府得不到解决战解决不合理而引起,针对的往往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例如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与政府勾结,因此针对上访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该文件不仅不保护农民工上访的权利,反而“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日报》的时评指出,无论管理初衷多么合情合理,也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能有悖依法行政的程序正义。讨薪上访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恐怕不能被“严肃处理”,相反还应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帮助他们讨薪维权。否则,人们将无法区分政府的“职责”与“权限”,毕竟,作为一个行政部门,没有权利越法律之俎,代行“追究刑责”之庖。
我们还可以设想另外一种情形,即如果该文件没有引起大家的普遍关注,侵犯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儿又面临着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键在于判断一项行政活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这个文件确实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除非该文件涉及到一个具体的农民工并转化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诉性。当然,读者还可以扩展一下,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清,这个也留待读者思考。
三、法律安定性原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短短几日就将“严禁农民工非正常讨薪”文件撤回,并在10日再次发布名为《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的该文件。这儿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机构朝令夕改,反复无常,法治意识淡薄,视人民权益于不顾。当然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还面临着一个法律安定性原则的要求。法律安定性原则是指国家应当维护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和不可分割性。具体而言,法律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取消或中止公民依法取得的利益;执法机关不应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典型的破坏了法律安定性原则,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表现也差强人意,态度也不算诚恳。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对“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一事作出回应,承认此前公布的文件“文字表述确有错误”,而且在内部行文程序和文字把关上不够严格,宣布立即撤回该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