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绑架罪的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控制被害人行动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刘某作为人质,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绑架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入主观上是否具有通过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并将其作为人质进行勒索或者要挟的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身权利,后者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另外,二者在犯罪行为的手段、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犯罪对象方面,都存在区别。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相比,二者的客体不同,一个主要侵犯人身权利,一个主要侵犯财产权利。此外,二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不同的表现,最重要的一点是,敲诈勒索罪没有实施绑架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共同犯罪中既遂的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理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是单一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挟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即可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其勒索行为必须做出,更不要求其目的一定实现。
本案中,叶某虽未获得钱财,但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已经参与的绑架行为,因而构成既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共同犯罪的分类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绑架行为主要是由王某实施的,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了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是从犯。另外,叶某与王某一起实施了勒索行为,应当是实行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本案中,叶某参加犯罪并非出于胁迫,而是自愿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绑架罪的法定从重情节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该规定,在犯绑架罪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应当定为绑架罪,并按相关法定刑处罚。因此本题选A项。